关于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15浏览次数:101

关于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1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我厅已以粤财综〔2010〕30号文转发)的规定,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各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往来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往来票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盘点、核销表》(见附件,可从广东非税收入网www.gdfssr.com下载),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2010年二季度领取的往来票据尚未使用且票据量较大的,对整箱未拆封的往来票据部分,经各地申请并经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核实,可按“以旧换新”免费换领同等数量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部门从2010年6月1日起,可以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一)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需填写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领审批表(可自行从广东非税收入网www.gdfssr.com下载),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加具审核意见,报广东省财政厅(综合处)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按照“验旧购新”的原则,出示《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前次领购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并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盘点、核销表》(见附件)一式2份(其中1份退用票单位留存,另1份由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留存),写明票据名称、起止号码、领购时间、使用数量、使用项目及金额等,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核销及领购手续。
 
  (三)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财政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数量,且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具体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
 
  (四)省级驻穗单位统一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领购;驻各市、县的省级单位到当地市、县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并纳入所在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
 
  (五)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驻粤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领购手续。个别地处偏远、用票量很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前往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票据中心书面同意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为其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纳入所在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
 
  三、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与核销准备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省级驻穗单位的,由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销毁;省以下及驻各地省级单位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汇总造册报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批准后,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销毁。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支出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区执行的实施办法(细则),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广东省财政票据盘点、核销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