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宿费及医保问题的答复

作者: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15浏览次数:460

 

同学你好:

关于你提到的住宿费及医保问题,现予以答复如下:

一、我校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经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改委核定,根据宿舍条件不同分为1000110013001600四个标准。由于我校有佛山校区和广州校区两个校区,实施二加二的教学模式,学生分别会在佛山校区和广州校区学习,学生从佛山校区回到广州校区时,会发生宿舍的调整问题,我处缴费需知发出的时间早于学校调整安排学生宿舍的时间,每个学生回广州校区的实际入住情况还无法确定,每个学生相应的住宿费收取标准也无法确定。由于通知发出之前还无法确定每个学生的实际入住宿舍,为了避免学生银行卡内资金不足,影响整个学费的扣取,故统一通知学生在银行卡内存入住宿费1600元。但是在实际扣费的时候,都是按照实际的入住标准扣取。扣除实际的住宿费后剩余的钱仍在学生的银行卡中,不存在多退少补的现象。

二、根据国家的保险法、广东省以及广州市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文件,广州市各类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基金由广州市医保局统筹管理。

关于医保费用:学生个人缴纳个人部分,各级政府资助大部分,比如20149-12月四个月的过渡期,个人缴费40元,各级政府资助107元,(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2号))2015年全年个人缴费152元,各级政府资助366元,(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6号))2016年全年医保费预通知为个人167元,(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校学生2016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预通知》(穗人社函【2015959号))。学校只负责医保费个人缴费的代收代缴,并不从中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我校关于医疗管理的规定(见广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财大【201435号))

根据20131225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11级、2012级、2013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由财务处收取现金。从2014级开始学生须全部参保,有财务处在入学时统一代收代缴(见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0期)

关于投保项目,乃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8号))。

广州市政府要求“大中专学生100%参保”(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监察局广州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19号))。

广州市人社局规定“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用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学校收集学生参保登记资料”,广州市医保局不接受学生个人办理登记与缴纳医保费用。(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广州地区大中专院校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1367号))

关于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如下文件:

v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v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v    《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

v    《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3号)等有关规定。

v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v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2015】第123号)

v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19号)

v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

v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 【201448 号 )

v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 【2014 47 号)

尚若还有其他疑问,请学生自行上网查询。广州医保管理网:www.gzy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