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大〔2017〕28号)

作者:发布者:黄伟城发布时间:2018-04-19浏览次数:1740


 



广东财经大学文


粤财大〔201728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71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2017323日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2017329


广东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分制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教本科生。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一)学分学费是指在基本学习年限(四学年)内,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总学分为计算基础,按学校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应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按每学期学生实际选定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二)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按学年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校采取多种方式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确保困难学生正常就学。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四学年)内正常完成规定的应修总学分应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含辅修、重修等学分学费)。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

(一)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基本学习年限(四学年)+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总学分

(二)专业学费标准=(学分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总学分)÷基本学习年限(四学年)

第七条  学校学分学费的标准为每学分60元。如学分制管理情况发生变动,学校可根据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正常完成规定的应修总学分应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的原则,对每学分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第三章  缴费规定及学费结算

第八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前,结合自己学习计划和选课情况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九条  新生在入学注册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应缴清专业学费,缴费成功才能报到注册,并取得选课资格;新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完成学分学费的缴交,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最终完成选课。

老生在每年春季学期末教务处开放选课系统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应缴清选课课程所在学年的专业学费,缴费成功才能取得选课资格,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最终完成选课。如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专业学费,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概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学生两周的试听时间。学生在试听时间结束前,应缴纳选定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在试听期间退选课程的,学校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在试听期之后退选课程的,学校不退还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学生每学年须先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能注册。学生注册后在校期间,无论本学期或学年是否选课修读,均需缴纳当学年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修读应修总学分之外的其他课程,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学生修读辅修专业,除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之外,还需按规定缴纳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与主修此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相同。

第十二条学生如发生学籍异动,学费按以下情况分别结算:

(一)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以及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费不予退回。

(二)对在校期间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自实际转入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三)对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学生,根据学习时间,按月结算当学年的专业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情况退费。

对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或在当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获准退学、转学的学生,退还所缴学费的90%

(四)学生因疾病、创业等原因休学或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需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如已缴纳,学校可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其中参军入伍按国家有关规定学费在8000/学年标准以内全额退还所缴学费)。

对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对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学生,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参加国()外学习项目或国内高校学分互认项目的学生,按以下办法缴费:

(一)中外合作实验班的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按学年制学费标准和在校学习年限确定应缴学分制学费总额,按学年缴纳专业学费和专业培训费,按学期缴纳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需缴纳我校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和专业培训费。

(二)非中外合作实验班申请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按学年缴纳专业学费,按学期缴纳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学籍的,学生仍需按学年缴纳专业学费。

(三)国内高校学分互认项目,应以双方互认课程为基础,遵循实质等效原则,专业学费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分学费由授课学校按外校学生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和缴费标准收取;学生如到国内没有实行学分制教学的高校交流学习,按所读高校应收项目的收费标准向就读学校缴纳,我校不再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确因家庭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采取多种方式给予资助,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认定为困难学生后,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可给必修课程(实践类等不适合补考的课程除外)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学生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重修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对完成学业时间少于基本学习年限(四学年)的学生,学校按实际减少的月份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完成学业时间多于基本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并按实际在校月份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收取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缴清在校修读学期的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新入学的学生。2016年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学年制学费收取办法执行。2016级学生2016年入学时,暂按学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在毕业时,再根据学分制收费标准和应修总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学校按现行收费政策规定及培养方案的要求,核算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后,所有收费标准在学校网站、收费公示栏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3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