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学术讲座酬金支付规定(粤财大〔2017〕116号)

作者:发布者:黄伟城发布时间:2018-05-31浏览次数:289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氛围,规范学术讲座酬金发放的管理,依据《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726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学校与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有计划地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政府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等来校举办学术讲座。鼓励我校学术造诣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内举办学术讲座。

  

第二章举办规定

第三条举办学术讲座的基本规定

(一)校外专家讲座

1.由科研处根据计划邀请校外知名专家做学术讲座,需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同意。

2.由各二级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需提前填写《广东财经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审批表》或《广东财经大学举办自然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备案;两个以上二级单位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应由各相关单位党政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科研处备案。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讲座需同时报宣传部审批。邀请国外、境外专家来校做学术讲座,另需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3.学术讲座开始前,主办单位需按规定张贴海报;学术讲座结束后,需撰写讲座综述,在校内宣传报道,并报科研处做档案留存。

(二)校内专家讲座

1.主办单位需提前填写《广东财经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审批表》或《广东财经大学举办自然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讲座同时报宣传部审批。

2.学术讲座开始前,主办单位需按规定张贴海报;学术讲座结束后,需撰写讲座综述,并报科研处做档案留存。

  

第三章酬金的支付

第四条讲座酬金的支付标准

(一)校外专家学术讲座酬金支付的标准:

酬金(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二)校内专家讲座的酬金支付标准

正高职称不超过2000/半天;副高职称不超过1500/半天;中级职称不超过1000/半天。

第五条讲座酬金的支付部门

(一)学校组织的重要学术讲座,酬金由科研处支付。

(二)二级单位独立组织的学术讲座,由二级单位自行解决。二级单位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由二级单位之间协商后共同支付酬金。

(三)二级单位与科研处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由二级单位与科研处各付50%。两个以上二级单位与科研处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科研处负责支付酬金总额的40%,剩余部分由二级单位之间协商后共同支付。

(四)科研处仅参与承担二级单位组织的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知名学者等的学术讲座酬金。

(五)学校职能部门与科研处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其酬金的支付参照本条第(三)款规定。

(六)同一场学术讲座支付的酬金总额不能超过本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术讲座酬金发放暂行规定》(粤商院〔200986)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