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粤财大〔2017〕136号)

作者:发布者:黄伟城发布时间:2018-05-31浏览次数:242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学院本科学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学生工作经费”)的管理,便于各项学生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更好地发挥学生工作经费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工作经费依据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做出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学生工作经费包括学生勤工助学费、学生活动与困难补助费、毕业生就业工作费等项目。学生工作经费预算按上一年度1130日各学院学生实际人数为基准,学生处根据相应项目和额度做好年度预算后报送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在预算年度一次性划拨给各学院。

第四条学生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学生工作经费要用于学生工作,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学生工作经费的管理由各学院党委或党总支书记负责,合理开支,确保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第五条学生工作经费项目及额度

(一)勤工助学费(基数):55000/学院/年;

(二)学生活动与困难补助费:

20000+各学院在校生总人数×4/×10()+各学院已认定困难生人数×6/×10()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费:

5000+各学院毕业生总人数×10/人。

第六条学生工作经费的用途

(一)勤工助学费用于发放在本学院内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二)学生活动与困难补助费用于校园文化活动(包括党团建设、文体活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素质拓展等方面)、校风学风建设方面的日常开支和发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其中发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不能低于学生活动与困难补助费用的30%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费用于文印、邮寄、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差旅、接待用人单位的工作餐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二级学院本科学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粤商院〔201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