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大〔2014〕26号)

作者:发布者:黄伟城发布时间:2018-05-31浏览次数:894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专业学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积极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学校将第一、第二届全日制专业学位(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的学费全部用于相关教育中心的专业学位点建设发展,从第三届开始,学费收入的60%作为教育中心统筹经费,40%作为学校统筹经费。

将全日制专业学位(不脱产学习)及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至第五年的学费收入全部用于专业学位点的建设发展,从第六年开始,学费收入的70%作为教育中心统筹经费, 30%作为学校统筹经费。

第三条全日制专业学位(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及特困生资助等纳入学校整体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体系。各教育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奖励或表彰。

第四条各教育中心统筹经费开支项目如下。

1.校内导师津贴。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在校期间整个教育过程的第一责任人,一般在研究生入校后一个月内通过师生互选的方式确认。可参照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每指导一个研究生每月100元的标准(一年计10个月)。

2.校外指导教师津贴。校外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进行规划和实质性的指导,并参与论文指导等环节的工作,一般在研究生入学第二年实习实践期间聘请。津贴标准由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制定。

3.各类课程酬金。校内教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课酬标准原则上参照学术学位研究生课酬标准,计入学校总体教学工作量但不作为绩效工资依据;校外教师的课酬标准由各教育中心参照校内老师课酬标准自行制定。

4.研究生培养经费。主要包括:招生复试费(不含公共外语测试及业务课命题费和阅卷费)、资料费、学位论文开题费、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费、学位论文答辩费、学位论文打印复印费、专业实践经费、研究生社团活动费等。

5.中心运转和发展经费。主要包括专业教师培训、实践基地建设、校外专家讲学、教学设施维护及场地维修、教育中心运转开支、人员经费、发展基金等。

第五条各中心按规定比例分成后所支配的经费实行预算比例管理,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广东商学院在职法律专业硕士(JM)教育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粤商院〔201016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会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