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预〔2010〕2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财政
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l0]3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科学精细。要按照加强财政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基础资料,全面掌握结余结转资金整体情况,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信息技术手段,区分不同的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协调推进.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要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要与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等财政管理和改革协调推进、互相衔接,形成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整体合力。
依法依规.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循《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各项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统筹兼顾。要注重管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在严格按照要求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对结余结转项目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采取切实可行、适宜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省属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 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以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省财政厅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七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八条 连续若干预算年度安排的经营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的经费结余。
第十条 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结余,年终清算后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预算。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结余,以及所有部门、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先收回省级预算、由部门、单位重新提出项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安排。年度执行中,因增设机构、增编增人等产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优先使用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的结余资金和安排。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总预算。
第十二条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总预算。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结余,按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省级总预算。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收回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用于同类新增项目支出。
第四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余结转。在预算执行中,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经审核调减的预算资金,原由上收回省级预算,用于同类新增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原则上适当压减其下一年预算总额。
第十八条 对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应及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调整预算项目,或将资金收回省级总预算。
第十九条 对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