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收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收入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2014年12月10日
广东财经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收入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须上缴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收入是指经学校批准,学校各二级单位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按学校管理要求进行分配的收入。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准利用学校各类资源从事各种有偿服务收取报酬。
第二章 收入形式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收入是指除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外,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办学收入,主要包括专业硕士学费、成人高等教育学费等。
(二)非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是指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举办的第二学士学位班及辅修班、涉外非学历教育、各类培训班及培训项目等。
(三)考试费收入。考试费收入主要包括学校主办的招生考试费以及由上级部门主办、我校承办并由我校负责开具票据的各类考试所收取的考试费中按规定返还给我校的部分,如等级考试费、普通话测试费等。
(四)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三类收入外,利用学校场地、设备等有形资产及品牌等无形资产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八条各类收入项目都必须通过学校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收费。经审批通过后,在收费之前需报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各项目的所有收入应先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规定拨付单位分成款。由我校作为主办方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收入应先全额上缴学校,再根据合同约定比例拨付外单位分成收入。
第四章 分配办法
第十条新增收入项目的分配应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收入分配核定表》报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收入分配核定手续,与外单位合作需向外单位拨付收入的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收入的分配为税后收入总额。由我校独立举办取得的收入按税后收入进行分配。由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收入,按与外单位分成后的税后收入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学历教育收入
(一)研究生教育收入的分配
项目 | 分配办法 | 分配依据 |
全日制专业学位(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学费 | 第一、第二届学费税后收入全部划拨教育中心,第三届开始,60%划拨教育中心,40%上缴学校。 | 《广东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大〔2014〕26号) |
全日制专业学位(不脱产学习)及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 | 第一至五年的学费税后收入全部划拨教育中心,从第六年开始,学费的70%划拨教育中心,30%作为学校经费。 |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入的分配
1.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独立办学,以学费总收入为基数,73%上缴学校,27%划拨继续教育学院。
2.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以学费总收入为基数,55%归校外合作单位,36%上缴学校,9%划拨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教学点奖励结构调整比例按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年第5期执行。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收入的分配
(一)第二学士学位班及辅修班学费税后收入中,90%划拨举办单位,10%上缴学校。
(二)非学历国际教育培训项目取得的收入分配如下表:
办学类型 | 分配基数 | 分配比例 | ||
办学单位 | 学校 | |||
学校独立办学 | 税后总收入 | 60% | 40% | |
与外单位合作办学 | 校内办学 | 我方所得的税后收入 | 60% | 40% |
校外办学 | 80% | 20% |
(三)中外合作实验班国内学费和专业培训费收入按《广东财经大学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大〔2014〕60号)相关规定分配。
(四)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费按我方所得的税后收入总额进行分配,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办学单位 | 校内办学且学校颁发证书 | 校内办学但学校不发证或校外办学但学校发证 | 校外办学且 学校不发证 | |||
办学 单位 | 学校 | 办学 单位 | 学校 | 办学 单位 | 学校 | |
继续教育学院 | 80% | 20% | 85% | 15% | 90% | 10% |
国际学院 | 80% | 20% | 85% | 15% | 90% | 10% |
MBA中心 | 80% | 20% | 85% | 15% | 90% | 10% |
其他办学 单位 | 85% | 15% | 90% | 10% | 95% | 5% |
第十四条考试费收入的分配
(一)艺术招生考试费收入在扣除付当地考点管理费后, 60%划拨招生所在学院,10%划拨招生与就业处,30%上缴学校。
(二)承办上级部门主办并由我校负责收费工作的考试如大学英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所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应上缴主管部门分成部分后,90%划拨承办单位,10%上缴学校。
第十五条 其他收入的分配
(一)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复印文印费、标书工本费、对外业务管理费、招聘组织宣传费、档案查询费、证件复印加盖章费、上机费、出版服务费等服务收入,以及因管理需要利用收费办法控制和协调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如图书超期或污损违约金等,80%划拨承办单位,20%上缴学校。
(二)校内场地使用收费。校外单位及个人使用学校实验室、电脑室、阅览室、语音室、会议室等场地收入,50%划拨承办单位,50%上缴学校。
(三)佛山三水校区饭堂、商业城和其他房舍的租金收入中,60%划拨佛山三水校区,40%上缴学校。其中,佛山三水校区留成部分中,60%用于补充佛山三水校区公用经费,40%用于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各种福利及奖励性开支。
(四)学校网络部门对校园网收费中属于我校的收入部分,19%作为校园网维护成本,1%作为单位管理费,80%上缴学校。
(五)在学校建筑物、道路、设备设施等提供广告服务所取得的收入,60%划拨承办单位,40%上缴学校。
(六)校门诊部收取的挂号费、医疗服务费等按每年收费总额返还5%作为校医院管理费。
(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收入按《广东商学院税务干部进修学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商学院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学校方财务分配办法(试行)》(粤商院〔2011〕5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由上级部门、校外单位主办,我校承办、协办或组织相关工作而取得的专项经费补助,因举办活动而使用学校课室、场地等占用学校资源的,收入的10%上缴学校。
第十七条 上述条款中未包含的其他收入的分配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商相关部门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分成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上缴学校的收入,均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分成收入应首先用于弥补服务活动成本支出,严格控制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MBA教育中心的分成收入使用如下:
(一)教学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学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含招生经费如宣传费、市场推广费、面试及复试费、招生奖励费等;各类学生经费、教材费、课程建设费、教学办公费(如差旅费)、租赁费、购买证书等工本费、购买低值易耗品费用、水电费、邮电费、印刷费、会议费等;教师课酬、论文指导及答辩费用、专家评审费、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保、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报酬、监考费及巡考费(每学期集中发放不超过三次)、学生助学金等。
(二)奖励性绩效经费。用于支付事业编制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工作业绩挂钩,根据业绩及考核情况确定绩效总量,绩效总量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非教学科研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2倍。若取得突出业绩的,可予以一定奖励。
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到学校人员经费,统一通过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工资系统发放,不得以各种名目通过领款表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三)对外交流经费。单位分成收入中不高于5%的部分用于对外交流。
(四)发展基金。单位分成收入中不低于20%的部分作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办公、教学场地的装修和改造、案例与实习基地建设、设备和软件购置、师资培训、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费、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或论坛等。
第二十一条其他专业学位硕士教育中心的分成收入使用如下:
(一)教学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校内津贴、校外指导教师津贴、各类课程酬金、校外专家讲学、研究生培养经费(包括招生复试费(不含公共外语测试及业务课命题费和阅卷费)、资料费、学位论文开题费、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费、学位论文答辩费、学位论文打印复印费、专业实践经费、研究生社团活动费等)、中心运转费用。
(二)对外交流经费。教育中心分成收入中不高于5%的部分用于对外交流。
(三)发展基金。教育中心分成收入中不低于20%的部分作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办公、教学场地的装修和改造,案例与实习基地建设、设备和软件购置、师资培训、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费、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或论坛等。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项目承办学院的分成收入使用如下:
(一)教学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运行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含学生经费、教学办公费、差旅费、全英授课教师课酬(不含外籍教师课酬)等。
(二)对外交流经费。项目承办学院分成收入中不高于5%的部分用于对外交流。
(三)发展基金。项目承办学院分成收入中不低于20%的部分作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办公、教学场地的装修和改造,案例与实习基地建设、设备和软件购置、师资培训、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或论坛等。
第二十三条ACCA班、第二学士学位班及辅修班分成收入作为办学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其他项目分成收入的20%用于补充单位公用经费,其中教学单位为教学科研业务费,其他单位为业务费;80%作为单位管理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收费行为要主动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有违规行为的,学校有权制止并没收其违规所得;情况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广东商学院创收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粤商院〔2008〕9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完成分配的收入不再追溯调整。校内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财经大学收入分配核定表
附件
广东财经大学收入分配核定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收入项目 | | |||
项目负责人 | | |||
收入类型 | ()1.学费 ()2. 培训费 () 3.考试费 ()4.会议费 () 5.其他 | |||
项目起止时间 | ( )1.单次举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2.分期举办 | |||
举办地点 | ( )1.校内 ( )2.校外 | 是否需学校颁发证书 | | |
与外单位合作情况 | ()独立举办 ()与外单位合作举办,我方分成比例 | |||
收入项目单位负责人意见: 收入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章): | ||||
以下为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 | ||||
分配比例及依据 | | |||
物价备案情况 | | |||
使用票据类型 | ( )税务发票 ( )财政票据 | |||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 |
注:与外单位合作进行收入分成的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