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票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7年3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2017年4月1日
广东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票据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70号)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由学校开具给缴款人的收款凭证,主要有财政票据、发票,是学校收款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为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票据的购领、发放、核销和检查,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配合上级部门的票据稽查、核销和销毁工作。校内票据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票据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学校使用的票据包括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主要用于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入学考试费。
第六条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主要用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考试费、测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八条 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接受企业、社会及个人捐赠。
第九条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涉税的科研课题收入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和核销
第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统一领购、统一配发、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票据的领取
(一)各部门领取票据时需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票据领取申请表》(见附件),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填开项目名称、领取数量、票据归还时间、票据领取人和保管人等,经领取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领取。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提供相应的收费文件依据。
(二)申领票据必须一事一领,一事一销。再次领取同类型票据时须先核销以前领用的票据。
(三)经批准领用的票据第二联应加盖学校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票据领取人领取票据后,应现场清点、检查票据,如有缺页、漏号、重号、错号等问题,应及时交回财务管理部门封存。
(五)各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和保管,且负责收款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票据的开具和保管工作。保管人员因岗位轮换、辞职、离退休等发生变更时,原票据保管人员应携带票据到财务管理部门核销,核销完毕后由领取部门重新申请领用。
(六)领取票据的部门应妥善保管票据。如票据遗失,确认无法找回,领取部门应及时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或提交票据主管部门处理。因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取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填列票据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书写规范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全名签名或盖章,机打票据打印时必须设置开票人和收款人。
(二)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发生填写错误时,应将票据作废,并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所有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三)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应整本保存,票据封面应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空白、填用张数、开票金额。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票据。
(五)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度结束前应将当年领用的票据交回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核销。新年度开始,按需重新领用。以前年度领用的票据未核销,新年度不得继续领用。
第十三条 票据的核销
(一)收费结束后,票据领取部门应及时携带票据记账联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票据使用完毕后携带存根联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票据核销。
(二)票据领取部门在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折叠版)使用完毕后,存根联应顺号(作废的收据三联应注明作废,按序与存根联放在一起),每200个号码装订为一本,按要求填列封面后核销。
(三)财政票据及税务票据存根联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票据的检查、监督及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对学校票据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票据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权。各部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学校票据管理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因票据转借、串用或其他行为导致的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由领取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对具有下列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自行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制章的。
(三)伪造收费票据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超范围使用票据的。
(五)使用白条、非正式票据及党政印章收费的。
(六)利用票据实施乱收费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被盗和损毁的。
(九)拒绝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粤商院〔2005〕3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票据领取申请表
申请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收费项目 | | ||
收费依据 | | ||
收费标准 | | 领取数量 | |
填开项目名称 | | 票据归还时间 | |
票据领取人 及联系电话 | | 票据保管人 及联系电话 | |
申请部门 单位负责人意见 | | 财务管理部门 单位负责人意见 | |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