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粤财大〔2017〕43号)

作者:发布者:黄伟城发布时间:2018-05-31浏览次数:1485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80号)和《广东财经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财大党〔2015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待来校访问、洽谈、举办讲座、出席学术会议、参加仪式或庆典等涉外交流合作活动的国外和境外来宾。

第三条外宾接待工作坚持统一管理、服务教育国际化、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友好对等、分级分类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外宾接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外宾接待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发出正式邀请,均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外宾接待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校内各单位须在学校财务处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经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七条对无合作协议、会议通知或接待安排等确定接待天数的外宾,接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校当日)。

第八条外宾接待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含酒水和饮料)、宴请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校旅费以及医疗、保险、通讯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外宾住宿费标准

(一)外宾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或外教楼;高级别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单间。

(二)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高级别人员可安排在五星级宾馆,其他人员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三)超出住宿费标准的开支,由外宾本人或其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条外宾日常伙食费标准:高级别人员每人每天5006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300元。

第十一条外宾宴请费标准

(一)宴请外宾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用餐,严禁讲排场,不得上高档菜肴和酒水;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在校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含校外单位宴请),费用标准为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会、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事宴请活动,我校陪餐人员人数根据礼宾要求安排。接待其他级别外宾的宴请活动,外宾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四)外宾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按每人每次50元标准领取误餐补助。

第十二条赠礼标准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选择具有中国特色或印有学校标识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若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按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每人次礼品100400元;对一般随同人员,可酌情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

第十三条外宾用车由接待单位按学校公车使用规定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在粤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粤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宾接待费用的报销支付,须严格执行《广东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和接待外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或报销与外宾接待无关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外宾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外宾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调整,则执行最新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