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大〔2019〕80号)

作者:发布者:黄伟城发布时间:2020-09-14浏览次数:842









广东财经大学文


粤财大〔201980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公务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910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财经大学

20191111


广东财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粤财库〔200715号)《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粤财库〔2012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粤财支付〔201413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教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的开办。学校在职教职工均需开办,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或部门汇总相关材料报财务管理部门,由财务管理部门定期交发卡行统一办理。

第五条  公务卡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六条  公务卡的使用。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和财务报销业务。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一般为2万元,确因工作需要最高可调高至5万元。调增信用额度需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统一上报发卡行。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务卡交易查询。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的报销范围。以下公用经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其他零星购买支出等(见附件),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公务卡报销规定: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应遵守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和相应的消费交易凭据以及银联签购单、消费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及附件进行审核,将报销金额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持卡人如有现金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金额只能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内。报销金额转入该公务卡账户后,持卡人即可将垫付资金取出或用于个人消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明显不符的;

2.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3.持卡人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未及时还款所造成的违约金和罚息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一条  公务卡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办理公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查询、核实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按报销金额转入到持卡人的公务卡上;

持卡人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说明,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管理部门,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资金回收手续。

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出租车费等支出;

(三)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统一办理各部门教职工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离退休及因故离职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业务;

(四)做好公务卡政策咨询工作以及每月与发卡行进行公务卡对账工作;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校人事管理部门职责:及时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新增、调动、离退休及因故离职等人员变动信息。

第十七条 公务卡持卡人所在部门职责:

(一)汇总本部门教职工申请办理或变更公务卡的资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后报财务管理部门;

(二)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公务支出的真实性;

(三)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督促持卡人及时将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款项交回财务管理部门;

(五)督促持卡人在出现调离、辞职、退休等情况时按规定办理清理、结算等相关手续;

(六)协助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做好公务卡结算及有关政策宣传与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持卡人的主要责任:

(一)妥善保管公务卡,精确掌握免息还款期和应还款金额;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损毁、被盗或者被他人占有的情形,及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者补办新卡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如未按要求及时处理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二)承担不及时还款、不完全还款和不还款的全部责任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信用影响等责任;

(三)配合发卡行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对账工作;

(四)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目录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火车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设备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家用材料,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水电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租用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11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