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支出进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出进度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9年10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2019年11月12日
广东财经大学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支出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国库资金)支出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办法》(粤财预〔2019〕9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库资金所涉及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管理责任
第三条 发展规划部门根据学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可统筹国库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协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预算安排、资金回收与再安排。
第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与发展规划部门协商资金安排框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负责国库资金支出进度情况的统计和通报,协同发展规划部门对可统筹资金进行回收和再安排。
第五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支出进度的责任主体,申请资金时必须做细做实资金支付进度计划,对申请的资金支出进度负责,保证资金的使用及时、安全、高效,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一)学校统筹安排项目的国库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申请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负责,具体项目负责人对其承担的项目支出进度负责;由非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申请资金的,申请单位对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负责。
(二)学校不能统筹安排项目的国库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负责,具体项目负责人对其承担的项目支出进度负责;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无法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督促。
第三章 支出进度管理
第六条 由归口管理部门二次分配的资金,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提前做好预分配方案,待资金下达后及时进行分配,并向财务管理部门发函申请资金拨转至各项目。
第七条 各单位应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和归口管理项目的国库资金支出进度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预计学校统筹安排的项目在当年度不能支付的,应以书面形式报财务管理部门并向学校申请资金收回。
第九条 各单位应合理编制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明确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的细化时间表。各单位国库资金总支出进度原则上须在当年度6月30日达到50%,9月30日达到75%,12月10日达到100%。
第十条 预算执行应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在预算支出中,各单位要严格履行程序,严禁突击花钱,严禁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扩大开支范围,严禁转移资金虚列支出。
第四章 支出进度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国库资金支出进度,对可统筹的非招投标采购项目原则上实施收回制度。被收回资金的项目,学校不再补安排,相应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一)截止6月30日,当年度支出进度低于10%的,按比例收回项目资金余额的5%;当年度支出进度高于10%低于30%的,按比例收回项目资金余额的3%;当年度支出进度高于30%低于50%的,按比例收回项目资金余额的2%。
(二)截止9月30日,当年度支出进度低于30%的,按比例收回项目资金余额的20%;当年度支出进度高于30%低于50%的,按比例收回项目资金余额的10%;当年度支出进度高于50%低于75%的,按比例收回项目资金余额的5%。
(三)截止11月30日,当年度支出进度未达到100%的,收回项目剩余所有资金。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项目年度国库资金支出进度慢,造成国库资金被收回,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国库资金支出进度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压缩对应项目预算规模,同时扣减经常性项目预算额度。
(二)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以下资金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一)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
(二)按上级规定转到学校基本户专户管理的科研相关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低于不含本数,高于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