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
与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2019年12月30日
广东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责,防控风险,提高管理效率,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核算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
第三条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财经纪律。
2.权责一致。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3.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对其申请所获得的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4.分级审批。按照经费支出类型和支出额度确定的审批级次进行逐级审批。
第二章 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包括经费负责人、监管责任人以及校领导。
经费负责人是指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直接负有经济和法律等责任的人。
监管责任人是指对经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校领导是指经费支出所涉业务分管和部门分管的校级领导。
第五条 经费支出类型与审批
(一)各部门的预算经费审批
1.教学院(部)。党委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含研究生)工作经费负责人和审批人,包括学生活动、学生奖助困贷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等经费;院长(主任)为除学生工作经费之外的其他经费负责人和审批人,包括教学科研业务、学生实习、研究生业务、研究生创新项目等经费。
2.党政管理、群团、教辅及附属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经费负责人和审批人。对佛山三水校区常设机构及其业务采取延伸管理模式的部门,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确定审批人。
3.佛山三水校区。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为经费负责人和审批人。
4.其他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经费负责人和审批人。
(二)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
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经费负责人和审批人。
(三)其他专项经费的审批
1.由归口管理部门分配到各部门的专项经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经费负责人和审批人。
2.除科研项目经费外,由归口管理部门分配到个人的专项经费,除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还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负责经费支出范围和支出结构的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未确定经费支出范围和支出结构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
(四)税务干部进修学院的支出,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经费审批回避
审批人员须回避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审批业务。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由所在部门其他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经费由所在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无其他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无分管校领导的,由依托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无其他党政主要负责人、无依托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且无分管校领导的,由所涉业务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项目负责人为分管财务校领导的,其本人经办的经费支出事项,由校长审批;项目负责人为其他校领导的,其本人经办的经费支出事项,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委托审批
经费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审批的,须将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委托授权书交至财务处备案后,受委托人方可负责审批经费支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承担经费支出法律责任。
第八条大额度支出审批
(一)部门经费支出
1.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支出。
教学院(部)。由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党政负责人会签,无党政联席会议的教学院(部)由院(部)会议审议通过、领导班子成员会签;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配的经费支出还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佛山三水校区。由佛山三水校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如涉及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配的经费支出还须先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其他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无分管校领导的则由所涉业务分管的校领导审批;如涉及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配的经费支出还须先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30万元以上。按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审批后,再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依次审批。
(二)科研项目支出
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须经经费负责人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的,还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基建及维修支出
1.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基建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或佛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支出。按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审批后,再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依次审批。
3.100万元以上的支出。按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审批后,再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凡归集到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支出(即建设单位管理费),先由基建管理部门或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再报分管基建或后勤校领导审批。
5.涉及国库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资金支付管理要求审批。
第九条 借款核销审批
借款核销时,实际支付用途和项目卡与借款时申请一致并且实际支付金额不超过借款金额,只需经费负责人审批。否则,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报销前置环节审批
(一)政府采购支出审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公务接待支出审批。按照学校公务接待及外宾接待相关管理规定审批。
出国(境)经费支出审批。须经学校外事部门审批或备案。
科研项目协作费审批。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差旅费报销审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涉及审计审签的,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审签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不按大额审批的事项
(一)学校的工资薪酬发放、水电费支付、社保金、公积金及税金缴纳、事业收入资金上缴、学费退还、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支付、奖助学金发放、质保金和押金退还等常规支付业务,由相应管理部门审批,不按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
(二)合作办学分成款,继续教育类学费收入、专业型研究生学费收入及其他培训类收入等划归部门留成的收入部分,在学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由各部门根据其内部分配办法或规定进行分配,经费支出由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不按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费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对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支出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人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直接负经济和法律等责任。
第十四条报销票据管理
(一)经费使用人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发票或收据的接受单位名称必须是“广东财经大学”全称;票据填制内容必须齐全,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
(二)报销购置材料、资料、办公用品等实物的票据,票据需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发票内容没有填写明细的须按税法规定附有税控系统开具的明细单。
(三)丢失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由当事人书面说明事由,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丢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交通票据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事由,注明车次(或航班号等)、旅程、金额,并提供证明业务交易行为的银行卡刷卡存根联、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凭证,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为外文的,必须将票据的关键内容翻译成中文并由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涉及汇率换算的,由外事管理部门换算并签字确认。
(五)取得原始票据后应及时报销,当年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在次年5月31日前报销完毕,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逾期不予报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可报销自项目立项起至报销日止近三年(含当年)的票据。
(六)校内各部门间发生的结算业务,填制内部转账结算单办理,按正常报销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议或培训,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和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支付方式
(一)现金支付
1.发放给离退休人员及住院员工等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条件的地方发生的零星支出(经费使用人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以及零星的出租车票、网约租车票、邮寄(快递)费、签证、加油费等支出。
(二)公务卡支付
按学校有关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银行转账或银行卡、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
1.除本办法规定可以进行现金支付的情形外,其他支付均需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其他银行卡、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收款单位应与发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在报销票据时必须提供证明业务交易行为的银行卡刷卡存根联、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凭证。
2.所有发放给个人的薪酬、劳务报酬、学生奖助学金等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3.除差旅费外,同一天支付给同一收款单位,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公对公转账,不得由个人先行垫付,包括已经借款的业务;以外币结算支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公对公转账,确实无法对公转账的,报销时须提供银行支付凭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经费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以虚假业务、假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的;
(二)与相关规定支出范围与比例不符的;
(三)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审批和财务监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审批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审批责任,导致资金损失的;
(二)支出的发生与项目业务没有任何相关性;
(三)超越职责权限审批的;
(四)其他违规失职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财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理》(粤财大〔2017〕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年12月30日印发